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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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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7-0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广东省当年一类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发放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生活扶助金自审核确认次月起开始发放,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发放到位,自终止救助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且主动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以延长享受原救助待遇6个月。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办法》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衔接。

  (六)本通知中所称重特大疾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广东省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疾病病种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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